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与姚**、彭*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金**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公司)与被告姚**、彭*、汤**、彭**、苏州市**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2014年10月9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姚**签订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同日,被告旭辉公司向原告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金合同各一份,为被告姚**的借款提供担保。

2015年6月29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受理姚**对旭**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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