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达**有限公司与慈溪署颉电线**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江苏达**有限公司与慈溪署颉电线**公司(2014)甬慈周*初字第7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署颉电线**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慈溪署颉电线**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32489.37元及相应利息,另需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703元,执行费87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71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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