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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何**、甘世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何**、甘世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8.7元,减半收取25199.4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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