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姚**、杨**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姚**、杨**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期间,姚**、杨**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姚**、杨**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姚**、杨**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上诉人姚**、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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