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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州相城支行与林*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工商**州相城支行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0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州相城支行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22805元。

本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林*未在本院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经查,林*为浙江省三门县人,本院暂无法查知其目前具体住所地。本院经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1月17日本院委托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调查林*财产状况,也未收到该法院具体回复。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法找到,本院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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