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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邳州支行与王**、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司邳州支行、原审被告王**、徐州东**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照上诉状地址及一审地址确认书地址分别于2014年11月11日、11月29日向上诉人王**送达开庭传票,均被邮政部门以“收件人外出,电联无人接听”为由退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信业一审期间以签署地址确认书的形式提供了确定的送达地址,因其自身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对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信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为148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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