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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