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格**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南京格**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南**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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