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有限公司因与诉上诉人安徽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4)禹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洲,被告安徽丰**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明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