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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佳*装饰建材商行与深圳市中**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佳*装饰建材商行诉被告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现已对该异议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由原告负责将材料运送至苏州市吴中区永旺商城交货,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有欠款334737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告出具的“管辖权异议情况说明”中,被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署的《材料购销合同》第三条第二款明确约定交货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永旺商场,因涉案合同属买卖合同,交付货物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而且,购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或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本案讼争的《材料购销合同》第三条载明,乙方负责将材料运送至约定地点,交货地点:苏州市吴中区永旺商场。原被告均确认,实际交货地是在苏州市吴中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的《材料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货地为苏州市吴中区,原被告亦认可实际交货地确系苏州市吴中区,因此,苏州市吴中区系本案合同的履行地。此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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