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旭**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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