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其他行政非诉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雨**督管理局因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未履行该局作出的(雨)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经本院协调,南京市雨**督管理局同意免除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所作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南京市雨**督管理局已经同意免除对南京市雨花台区创磁废旧物资回收站所作处罚,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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