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孙**、吴**与浙江省公安**湖州支队一大队二审行政判决书
曹**、崔*等与仲**、天安财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殷**与高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王**、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防空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办事处、南京市雨花台区征收拆迁安置办公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雨花街道办事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铁心桥办事处强制搬离行为违法一案的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