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许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许发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雨铁民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许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支付货款64945元及利息(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

在李**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如下:

双方达成一致总金额为65000元,被执行人许**于2015年10月15日已给付申请人李**20000元,申请人李**放弃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公告费,执行费874元由被执行人许**支付,具体还款2016年2月28日之前支付20000元,余额25000元于2016年6月1日之前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雨铁民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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