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沭阳**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段**及原审被告胡*、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沭阳**品厂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段**委托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胡*、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4)沭庙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退还上诉人沭阳**品厂。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