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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与方明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沙**诉被告方明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沙**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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