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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被告本应照顾家庭,尽到丈夫责任,但被告却经常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甚至殴打原告。另外,被告有赌博恶习,因此背负债务,原告为其偿还10万元债务。原告忍无可忍,于2014年10月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在双方已无法在一起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仲*与被告张**于2007年农历12月13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偶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婚姻登记之日起即确立夫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虽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能互谅互让、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理性地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仲*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仲*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宿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宿迁**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城支行,帐号:46×××80,征收单位:宿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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