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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张**、江苏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如*与被告张**、江苏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如*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于如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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