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靖江**配件厂与被告高峰机电(泰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靖江**配件厂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靖江**配件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靖**配件厂负担(原告已预交6700元,其余款项由本院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