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无锡科**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公司)与被告商丘**公司(以下简称龙**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科**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无锡科**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无锡科**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