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江苏弘**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高与被告江苏弘**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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