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伊**有限公司、苏州**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4年9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16元,减半收取4558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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