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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李**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李**款项人民币135000元、支付利息5962元,合计140962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23日起至本案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金额为90000元)。案件受理费收取3292元、公告费303.80元,合计3595.80元,由李**负担207.80元,由王**负担33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1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王**共计结欠申请执行人李**借款、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45727元。该款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人2万元,由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19年每年的1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余款35727元由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31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上款项均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邮政储蓄银行卡号内:62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22)。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人有权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执行费208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该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逾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熟辛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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