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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深**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京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装公司)与被告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分别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陶*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深装公司诉称:2013年3月28日,被告陶*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深装公司借款120万元,被告陶*向原告深装公司出具借条并指示原告深装公司将款项汇入其指定的南京大**限公司账户(账号为43×××90,开户行为:工商银行雨花支行),后原告深装公司多次向被告陶*催讨欠款,但被告陶*始终不予理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深装公司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陶*立即归还借款12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陶*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陶*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款关系,与原告深装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是南京大**限公司,借条上所属借款人名称以及账号均属于南京大**限公司并且120万元的款项确已实际汇入南京大**限公司账户;原被告以及南京大**限公司之间是工程合作关系,原告深装公司提供的借条中显示的借款实际为工程预付款,该款项已由南京大**限公司向具体施工人支付,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深装公司与被告陶*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被告陶*系南京大**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深装公司与被告陶*就“魔方项目装修工程”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由于“魔方项目装修工程”均已开工,合同还未签订,经原告深装公司许可,2013年3月28日被告陶*从原告深装公司暂借工程款120万元,汇入了南京大**限公司。原告深装公司应该在“魔方项目装修工程”结束后与被告陶*就暂借的工程款进行结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深装公司、被告陶*当庭陈述以及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协议书、说明、收条、项目部工程承包绩效考核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深装公司与被告陶*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被告陶*系南京大**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深装公司与被告陶*就“魔方项目装修工程”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被告陶*从原告深装公司暂借工程款120万元,是预付工程款的行为,不是借款合同行为。原告深装公司主张要求被告陶*立即归还借款120万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陶*也不是适格的主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京深**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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