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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与被告徐*、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数年前,被告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78000元,另被告徐*欠原告工资款32900元。2015年10月18日双方结算,被告徐*合计欠原告134380元。因被告宋**系被告徐*妻子,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1343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宋**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受被告徐*雇佣,为其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期间,被告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78000元,并约定了相应利息。在此期间,由于被告徐*资金紧张,其未能将当年工资款给付原告。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徐*于2015年10月18日立下借据一份给原告,注明其欠原告借款78000元、人工费32900元、利息23400元,合计134380元。由于本案涉及的借款、欠款发生于被告徐*、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徐*一直未还款能,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共同归还借款134380元及逾期利息。后在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部分,本院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被告徐*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一份,被告徐*、宋**夫妻关系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后,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因被告徐*、宋**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徐*拖欠原告借款和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告徐*应当承担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徐*、宋**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本院认为,由于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因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两被告自行承担,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宋**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宋**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偿还原告薛**借款、工资款人民币134380元。

如被告徐*、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徐*、宋**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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