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兴化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人**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土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8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26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

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兴化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兴化市**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将被执行人兴化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土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除上述查封房产外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03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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