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丁*与被告陆*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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