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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劲业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劲业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乙、被告人陶劲业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劲业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于2014年12月份开始与被害人王**以恋爱关系相处,2015年3月,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害人王**向陶劲业提出分手,被告人陶劲业不同意,遂多次到被害人王**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亿力未来城16幢801室的住处骚扰,并以其在与王**恋爱期间为王**花钱为由,向王**索要10万元钱。2015年4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陶劲业将王**的母亲刘**(本案被害人)停放在淮安市清河区亿力未来城西门口的三菱轿车的后视镜砸坏,被害人刘**报警,办案民警对陶劲业进行训诫,被告人陶劲业不但没有停止,反而更加频繁地对王**及家人进行骚扰,于2015年4月至6月期间,不分昼夜,多次到被害人王**住处,以敲门、辱骂等方式骚扰、侮辱、恐吓被害人刘**、王**,严重干扰了被害人刘**、王**及邻居的正常生活。被害人刘**的朋友刘*甲在得知该情况后,为了让被告人陶劲业不再骚扰被害人刘**母女,于2015年6月11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万元给被告人陶劲业。被告人陶劲业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刘**精神失常。经鉴定,被害人刘**患抑郁症,被告人陶劲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此病发生的诱发因素。

为了证明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陶**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书、发破案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陶**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陶劲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2015年4月被告人与王*丙仍为恋爱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4月至6月间被告人多次对王*丙家中进行骚扰,与事实不符;2.被害人刘*乙患抑郁症与陶劲业的的骚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确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已婚的被告人陶劲业开始与被害人王**谈恋爱。2015年3月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害人王**向被告人陶劲业提出分手,陶劲业拒绝后,多次到王**位于淮安市清河区亿力未来城16幢801室的住处骚扰。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陶劲业将王**的母亲刘**(本案被害人)停放在亿力未来城门口的三菱轿车的后视镜砸坏,被害人刘**报警,办案民警对陶劲业进行训诫,要求其不得再骚扰被害人刘**、王**。后被告人陶劲业仍频繁以敲门、辱骂、送花圈、扔垃圾、砸鸡蛋、在被害人所属车位上用油漆喷涂侮辱性语言、通过微信朋友圈、QQ散布侮辱性言论等方式骚扰、侮辱、恐吓被害人刘**、王**,严重干扰了二被害人及邻居的正常生活。2015年6月5日,被害人刘**因难以忍受被告人的骚扰行为,至本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经诊断系中度抑郁症发作。后经淮安**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患抑郁症,被告人陶劲业的寻衅滋事行为是此病发生的诱发因素。

另查,被害人刘**的朋友刘*甲在得知该情况后,为了让被告人陶劲业不再骚扰刘**母女,于2015年6月11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币6万元给陶劲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陶劲业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刘**、王**的陈述,证人王**、刘*甲、褚*、高*、周**、牛*、王**、张**、张**、周**、朱*、徐*、李*、武**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报警记录及清河**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及被砸轿车照片,被害人家*、垃圾的照片,被告人陶劲业在其朋友圈、QQ发送的的辱骂被害人的信息的截图,被害人刘**在淮安**民医院治疗的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陶劲业前科判决,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陶**致被害人患××,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2015年4月被告人与王*丙仍为恋爱关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4月至6月多次对王*丙家中进行骚扰,与事实不符的意见。经查,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陶劲业将被害人刘**的车辆损毁后刘**随即报警,后陶劲业又多次对刘**住所进行骚扰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予以证实,辩护人以被告人陶劲业与被害人王*丙仍处于恋爱期间为由,得出其不会骚扰被害人的结论不能成立,故对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刘*乙患抑郁症与陶劲业的的骚扰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的意见。经查,案发后淮安**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5年7月9日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害人刘*乙患抑郁症,且寻衅滋事行为为该病发生的诱发因素,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照相关程序规定作出,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陶劲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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