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迁分公司诉被告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碧物**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9元,由原告金**宿迁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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