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阳分公司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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