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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阳分公司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阳分公司被告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4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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