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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孔*与被上诉人余莹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因与被上诉人余莹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孔*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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