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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