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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与王**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姚*、袁**因与中国银行**御河苑支行等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商初字第0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查明认为,姚*于2014年1月21日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以袁**的名义在保证人处代签了袁**的名字。姚*代签名的行为,袁**既不知情,也未授权,事后也未追认。一审认定袁**与中国银行**御河苑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并判决袁**承担连带责任是错误的,再审申请符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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