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理有限公司、王*、泰州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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