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泰州市**有限公司、泰州市**理有限公司、王*、泰州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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