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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耐**限公司、常州箍**限公司与常州箍**限公司、赵*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镇江耐**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品有限公司、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镇江耐**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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