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高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徐**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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