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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冯某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原告生一子,取名徐**。婚后由于被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双方经常发生冲突。2012年春节后被告外出打工,再未回家,原告及父母多次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询未果,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已超过2年。原告曾于2014年起诉要求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依法处理婚生子抚养问题。

被告辩称

被告冯*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取名徐**。2012年3月,被告冯*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归。2014年3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4年8月25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

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均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对此双方均负有责任,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综合考虑婚生子徐*乙生活、学习等各方面因素,其随原告生活较为合适,被告冯**依法应给付抚育费用,根据本地经济水平,抚育费用酌定为500元每月。

综上所述,为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徐*甲与被告冯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乙随原告徐*甲生活,被告冯*应给付抚育费500元每月。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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