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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杭**区运河街道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余杭区运河街道叶*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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