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万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