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与杭州萧山戴村镇中超超市朱加强加盟店、杭州市**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戴村镇中超超市朱加强加盟店、杭州市**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戴村镇中超超市朱加强加盟店、杭州市**品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戴村镇中超超市朱加强加盟店、杭州市**品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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