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萨**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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