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王**被告睢宁县**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定于2015年12月14日上午九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王**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元,由原告刘*、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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