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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与纪**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天**公司)与被告纪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转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天**公司诉称:2014年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一份。2014年4月30日,被告驾驶投保的皖16/02919号变型拖拉机在扬州市邗江区302县道杨寿镇墩留村邵庄组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发现被告在投保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存在欺诈行为,故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保险单号642363508012014000638)。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天安保险公司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及投保单、免责条款签收单、被告纪某某的驾驶证及行驶证、投保车辆的合格证、销售发票、检验信息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纪某某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2日,被告纪某某为其所有的大中型拖拉机(产品型号为北京B×××××,发动机号D02F7750053,底盘号LVAL2PBB08X005031)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642363508012014000638。原告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第一联中,号牌号码一栏为“暂未上牌”,而被告持有的第二联、第四联号牌号码一栏中为“皖16/02919”,三份保单除号牌号码不一致外,其余内容均完全一致。

诉讼中,原告**公司提交上述车辆的合格证(出厂日期为2014年2月9日)及销售发票(购货单位为纪某某,开票日期为2014年2月11日)复印件各一份,并主张系被告投保时提交;同时提交加盖池州市贵池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印章的上述车辆的合格证(出厂日期为2008年12月12日)及销售发票(购货单位为池州市安通车队,开票日期为2009年2月18日)复印件各一份,主张为投保车辆的档案材料。

2014年9月15日,安徽省池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出具关于皖16/02919号变型拖拉机的信息情况一份:皖16/02919号变型拖拉机所有人××市××队,型号是蓝色北京B×××××,发动机号D02F7750053,机架号LVAL2PBB08X005031,长×宽×高是5950×2000×2450mm,二轴六胎,载重量1495公斤,总质量4690公斤。2009年3月入户,年检有效期2011年5月,检验单位是贵池区农机监理站,以上是在我所登记信息。

上述事实,有到庭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天**公司以被告纪某某在投标交强险时存在欺诈,导致原告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本案讼争交强险合同为由,要求撤销本案交强险合同,对此,本院认为,交强险合同具有法律强制性,即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的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或者拖延承保,而投保人的义务为向保险公司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等。本案中,根据原告出具的保险单可知,被告纪某某在投保时就上述重要事项已完全告知原告天**公司(原告持有的保险单与被告持有的保险单号牌号码一栏不一致,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持有的保险单系被告伪造或者变造,应视为被告就投保车辆的号牌告知了原告),在此情况下,不论被告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是新车还是旧车、有无进行年检等,原告均不得拒绝承保,故原告主张被告在投保时存在欺诈,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纪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自己的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安财产**林中心支公司蛟河营销服务部要求撤销其与被告纪某某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保险单号642363508012014000638)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40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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