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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孙**、徐**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徐**、原审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1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出生地为江苏省泗洪县,2002年9月16日其户籍由江苏省泗洪县龙集孙庄村六组1迁至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老闸街25号,孙**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孙**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孙**不服原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由江苏**民法院审理更为合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徐**对原审裁定未提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孙**出生地虽为江苏省泗洪县,但2002年9月16日其户籍已由江苏省泗洪县龙集孙庄村六组1迁至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金浪老闸街25号,故孙**的住所地为江苏省太仓市。据此,徐**向原审法院起诉孙**,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纠纷有管辖权。孙**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孙**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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