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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与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隆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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