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隆诉被告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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