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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无锡全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无锡全大金属制**公司(以下简称全大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锡法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全大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赔偿义务,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全大公司支付工伤赔偿款120000元,并承担王*预交的诉讼费30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全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全大公司立即履行债务,但全大公司未履行。

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全大公司的财产情况: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全大公司银行存款16202.17元并交付申请执行人王*。除此之外,经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全大公司有国土、房产登记;经向金融部门查询,未查到全大公司再有银行存款;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到全大公司设立有法人独资公司或在其它公司及合伙企业中占有股份;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全大公司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的意见,王*不申请对全大公司的资产情况进行强制审计,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全大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王*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全大公司相应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已执行到位16202.17元,尚有执行标的104105.83元未有受偿,本案执行费1704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全大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亦无法提供全大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民初字第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全大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全大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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