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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粉子与陈**、江苏**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粉子与被告陈**、江苏**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宗粉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宗粉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宗粉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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