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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长泾**电器大卖场与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阴市长泾**电器大卖场(以下简称冠峰大卖场)诉被告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冠峰大卖场委托代理人宋*、被告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冠*大卖场诉称,2015年5月5日,包**购买两台彩电,价值人民币11500元,经催要,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包**支付货款115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包正*辩称,向冠峰大卖场购买彩电、中**调等家电事实无异议,但中**调支付完价款后,不能制热,一直存在质量问题,至今未给明确的说法,故彩电的费用一直未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包**在冠峰大卖场提供的销售清单上签字,销售清单载明商品名称为三星电视,共计价款11500元,包**同时注明:因与你司所买电器质量问题,你司久拖不决,希**当事人前来协商处理。

另查明,2014年10月20日及2015年1月17日,包**曾向冠峰大卖场购买过电视机及中央空调机组。针对本案的电视机价款,包**已支付500元,尚余11000元。

审理中,冠*大卖场认为中央空调的制热问题系包正*装修不当造成的,与空调本身无关;原有货款均已结清,与本案无关联;同时,冠*大卖场表示不再主张利息损失。

上述事实,有冠峰大卖场提供的销售清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包**对冠**卖场提供的2015年5月5日销售清单及结欠价款11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包**应按约支付价款;对于包**主张的原有中央空调的质量问题,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包**可另行主张。冠**卖场撤回利息主张,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阴市长泾**电器大卖场价款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江阴市长泾**电器大卖场已预交),由包**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中支行,账号:11×××05。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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