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侍作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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