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江苏南**有限公司、江苏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江苏新**有限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以南京**有限公司无力清偿所欠巨额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新**有限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已与南京**有限公司达成偿还协议为由,要求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江苏新**有限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新**有限公司、江苏南**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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